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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峰区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23

为鼓励外来投资者到鱼峰区投资兴办实业,加快鱼峰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到鱼峰区新办各类个体私营企业,区政府将尽力协办各种开办手续,并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二条鼓励外地人员来鱼峰区投资办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合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企业)与本地合办的企业,其纳税额按外来人员投资比例折算,纳税额20万元以上可优惠办理2人户口进入柳州市;外来投资者投资100万元以上且营业3年以上,可优惠办理1人户口进入柳州市。

第三条个体私营企业托管租赁、承包亏损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三年以上并安置原企业三分之一以上在册职工的:自承包经营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核准,迟还企业所得税:年,第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返还的税款只能用于发展生产或抵减原国有企业的负债。

第四条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凡安置“四残”占生产人员总数达35%以上,经税务机关核准暂免征收所得税;八安置“四残”占生产人员总数达10%一35%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利用列入国家“三废”目录的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第六条经过民政部门认定,个体工商户用于教育、救灾、救济等公益事业捐款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上部分,私营企业用于公益事业、救济性捐款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可在计征个人或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个体户、私营企业需向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只要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依法领取、使用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私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核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约技术和管理人员,凡条件符合现行各专业技术职称规定的,均可申请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九条私营企业兴办海外企业,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承接加工贸易业务,通过委托代理外贸进出口业务;凡符合两年平均出口供货额在50万美元或人民币400万元以上条件的,可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需出国的、区工商联可出具证明到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类经贸洽谈会、交流会和招商引资活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组团参加,区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安排。凡有进出,经营权的私营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资企业代理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按国家规定实行兔、抵、迟”税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区政府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收缴、吊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由于乱收缴执照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侵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不得诱导、强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挂靠国有、集体企业,并借机侵占其合法财产。

第十一条对为鱼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授予“先进个体工商业者”、“先进私营企业”等荣誉称号。为符合劳动模范评比条件的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申报劳动模范称号。

第十二条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实体到鱼峰区兴办企业,区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三条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

第十四条集体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减免或免机房产税(企业自用)或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在鱼峰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其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继续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产品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企业总产值的70%以上,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先行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符合有关西部开发项目要求的,可享受国家西部开发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经市政府确认、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八条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林、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以后的十年内应按所得税额减征15%一30%的所得税。

第十九条对从事商业、旅游、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鱼峰区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份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开办、扩建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构核准,退还在投资部份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第二十一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时,经有关部门核准,免缴汇出额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如当年发生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在鱼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按国内企业标准征收车船牌照税。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如有困难,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免房产税1—3年。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属生产性的技术先进型、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免缴水、电增容费。

第二十六条对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科研生产的开发企业,可减收土地出让金和域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约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动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单位、个人兴办接受民政部门管理的社区服务中心、分中心、敬老院、托老所(颐老院)、残疾儿童寄托所、弱智儿童启智班、聋儿语训班、精神病人工疗站、烈军属之家、心理咨询、家庭辅导、婚姻介绍、摈葬等项目的收入,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条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区投资开办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产品销售、出口的贸工农一体化项目,以及种、养殖、加工、保鲜、储运等方面具有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的项目。凡纳入市“菜篮子工程”项目和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第三十一条外来投资、个人投资、集资在本区兴办各类专业市场(商场)、综合市场(商场),经批准列入计划新建或改造扩建的重点市场‘商业网点),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游产业,开发大型景点项目,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中缺乏资金,经确认有资产担保、有还贷能力,资信度较高的,可协调银行予以抵押贷款。

第三十四条设立发展基金,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扶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

第三十五条实行贴息贷款政策,用于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在发展中资金短缺和开发发新产品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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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峰区是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所辖的一个市辖区。总面积为98平方公里,2002年人口为21万。鱼峰区位于柳州市东南部,现辖天马、驾鹤、荣军、箭盘山、五里亭、白莲、麒麟、阳和8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约12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2.8万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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